首页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第十九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