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