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