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第十八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