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第十四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