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