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