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