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未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的;

未依法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尾矿,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尾矿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