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