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四节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节 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四节 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 第四十一条 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二条 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 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流。 第四十四条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 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