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三节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三节 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第三十三条 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十五条 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三十六条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三十七条 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 第三十八条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第四十条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