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