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施工监理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