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