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