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尾矿库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