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筑坝方式; 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