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 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三条 上述各项针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