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公”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