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