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一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