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