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