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