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