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