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和技术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依规、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按照水…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其参建人员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要求压实小型水库在建项目的安全度汛责任,强化工程度汛预案管理、落实安全度汛各项措施,确保在建项目度汛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 第十九条 为确保小型水库建成后及时发挥效益,输水管网和灌溉等配套工程应同步建设并投产。 第二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督促小型水库建设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等,及时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向水利部报送和更新项目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