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