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