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
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
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
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锅炉应当责令其做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