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

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

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