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