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