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