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