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