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利润分配的说明。
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