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出口货品分为下列四类:

准许出口类:凡准许出口之货品属之;

统销出口类:归国家专营出口之货品属之;

禁止出口类:非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不得出口之货品属之;

特许出口类:非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特许不得出口之货品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