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凡愿遵守我国法令,在我国经营进出口贸易之外国商人或外国商业机构之代表,均须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外事处之审核介绍,向各该地区对外贸易管理局申请登记,报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核准后方得在指定地点开始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