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条 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凡经营进出口业务之本国公私营商号及经营出口之工厂,均须向所在地区之对外贸易管理局申请登记,其登记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规定之。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