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条 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出口厂商经营出口贸易,如为寄售或售定代收性质者,须照规定手续,经所在地区对外贸易管理局之许可,方得出口,其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之。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