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一条 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出口厂商如有违犯本条例或其他有关进出口之法制规章情事,得由所在地区之对外贸易管理局分别情节轻重,予以教育、警告或停业处分;其情节重大者,得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