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

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

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

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

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