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 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