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

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

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