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 第十条 运动枪支的配置种类及限额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 第十一条 运动枪支的购置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公安部共同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运动枪支购置指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运动枪支制造企业(包括进口枪支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公安部批准的分配计划调拨、运输运动枪支。 第十四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 第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应当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 第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配置的运动枪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