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 第十四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 第十四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纳入该单位配置限额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