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为“很高”的寿险公司,监管部门应在实施日常监管的同时,进行严厉的监管。除采取第三十二条所列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通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提供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鉴证; 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