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为“高”的寿险公司,监管部门应在实施日常监管的同时,进行严格的监管。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约见寿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改善风险状况、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为“高”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将其存在的问题通报寿险公司法人机构;
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寿险公司存在风险的领域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的详细程度。
约见寿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改善风险状况、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为“高”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将其存在的问题通报寿险公司法人机构;
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寿险公司存在风险的领域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的详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