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非现场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寿险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