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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根据寿险公司单项/总体潜在风险水平等级和单项/总体风险管理能力等级,按照下表所列的规则分别确定单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

单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分为:很高、高、中、低四个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