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三章 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根据寿险公司单项/总体潜在风险水平等级和单项/总体风险管理能力等级,按照下表所列的规则分别确定单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 单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分为:很高、高、中、低四个级别。 1 2 3 4 5 6 监管部门应将寿险公司本年度总体综合风险等级和前一年度总体综合风险等级进行比较,确定总体综合风险等级的变化方向。 第二十四条 目录